行使抵銷權條件是什么?抵銷權什么時候成立?
2023-05-29 16:29:25 來源:法律解答網
行使抵銷權條件是什么?
行使抵銷權條件:
1.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
2.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
4.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抵銷權什么時候成立?
從理論上說,只要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法定抵銷權。具體生效時間并沒有規定。有權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在行使抗辯權過程中為達到抵銷債權、保護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權,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無須另行提起訴訟。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抵銷權符合形成權的特征,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